近日,铜陵市郊区法院办结一起因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发生意外死亡,近亲属要求其他合伙人给予补偿的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双方合伙从事货物运输业务。2021年,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送货,在铜陵某公司车间卸货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被车上铁块意外滑落砸中,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合伙人王某补偿相关损失。王某认为张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死亡,其出于人道主义减免了张某部分债务且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偿,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没必要再给予原告余下的补偿款。庭前,在法官的调解下,王某从最终原、被告各自利益考量并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当庭给付20000元补偿款给原告,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没有侵权行为,为何要补偿死者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个人合伙的最突出特征是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伤亡,其他合伙人作为受益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符合公平原则所体现的精神。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张某是为合伙人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发生的不幸死亡。因此,虽然合伙人王某对张某之死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法律精神。
来源:铜陵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