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5日榆林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及驾驶人管理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四章 停放、充电与消防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用于载客或者载货的四轮及多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与电动车有关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 车辆及驾驶人管理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
电动车应当在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电动车实施下列行为: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场所贮存、收集废旧蓄电池,落实防护措施,悬挂危险废物标识并建立回收台账,将收集的废旧蓄电池移交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处理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三章 通行管理
没有划定区域的,电动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和绿地,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