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工程 | 西夏区法院以保促调“硬”措施 治好履行“拖延症”

政务   2025-01-22 21:26   宁夏  


“谢谢你们,没想到才几天就要回了钱,这个年有着落了。”王某申请解除诉前保全时,不断向法官表示感谢。
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巧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高效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焦某现场偿还原告王某借款6万元。

焦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7月,焦某焦急地找到王某,提出想要借款6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承诺几日后就还款。由于双方平时关系不错,考虑一番后,王某通过微信将6万元借款分两笔转给了焦某。然而,双方口头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后,王某多次向焦某催要上述借款,但焦某一直找理由推脱,不愿还款。2024年12月,焦某干脆断了与王某的联系。眼看年关将至,自己也急需用钱,无奈之下,倍感无助的王某来到西夏区法院寻求帮助。

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引导下,立案的同时王某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审查通过后,依法对焦某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断联”的焦某主动现身,经过法官调解,主动联系王某还清了6万元借款,王某也于当天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该案圆满化解。

西夏区法院充分发挥“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制度优势,以法律手段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促推矛盾纠纷一次性、实质性化解。2024年,西夏区法院以保促调,推动257件纠纷在诉前得以实质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供稿|立案庭

编辑|张欣钰

责编|曹煜涓

审核|王子昱

复核|赵京京




往期回顾



1.保全财产巧置换 西夏区法院“1+N+3”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实现诉讼“减费增效”

2.铸“尖刀”成“三甲” | 解纷争于细微处 暖民心于行动间

3.重磅推荐!这本合著书目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

视 频 回 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司法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宣传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