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19日在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此案是香港首宗颠覆国家政权案件,45名反中乱港分子涉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
根据法官判决结果,部分人员刑期如下:
戴耀廷判囚10年。
黄之锋判囚56个月。
区诺轩判囚6年9个月。
赵家贤判囚7年。
钟锦麟判囚6年1个月。
吴政亨判囚7年3个月。
谭文豪判囚50个月。
李嘉达判囚51个月。
谭得志判囚53个月。
胡志伟判囚53个月。
施德来判囚79个月。
何桂蓝判囚84个月。
刘颖匡判囚53个月。
杨岳桥判囚61个月。
陈志全判囚78个月。
邹家成判囚93个月。
林卓廷判囚81个月。
范国威判囚50个月。
吕智恒判囚51个月。
梁国雄判囚81个月。
林景楠判囚62个月。
柯耀林判囚7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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