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战致残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烈属定期抚恤金提高6%; 因公致残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提高5%;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每月提高42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每月提高31.5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每月提高41元;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将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