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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赫山区某建材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厂区内明显可闻到二氧化硫味道。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脱硫喷淋水未添加药剂,烟气在线监控设备中伴热管里的采样管与气水分离器连接处的螺母被人为拧松,该设备的烟道截面积参数从2.01㎡修改为1.0㎡。执法人员委托技术单位对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检测结果超过排放标准限值。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显示该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
赫山区某建材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目前,该公司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4年11月4日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近年来,部分企业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监管,罔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盼,逃避企业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通过修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内置参数,妄图达到污染物排放“假达标”目的。但执法人员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在线设备数据的异常波动,锁定了企业篡改在线监控设备参数的违法行为。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及时移送环境犯罪线索,进一步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震慑力。如有侵权请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