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刘小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接受旅游活动安排;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便利,搞权钱交易,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大额财物。
刘小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安义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安义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小刚开除党籍处分;由安义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追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刘小刚,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江西安义人,在职大学学历,1995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在安义县石鼻镇、安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安义古村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义县古村群管理委员会、安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等单位工作。
(来源:廉洁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