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上午,文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文城镇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原组长赵某昌、许某虎和村民赵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某昌、许某虎、赵某,利用赵某昌担任文昌市文城镇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组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符某、张某在违规转让某村民小组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28.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许某虎、赵某利用赵某昌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28.4万元,此外许某虎还单独收受他人财物2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次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对在案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同时就本案事实及定罪量刑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整个庭审现场秩序井然、气氛庄严,审理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审理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三名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要以此为戒,时刻保持自重自省,敲响廉洁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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