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
11月5日发布
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养老服务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费用:
(一)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
(二)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
(三)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租金”“买断床位”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可以采用按月缴费或预收费两种方式,鼓励使用月缴费方式收取费用。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当地养老服务费预收费最长预收周期及限额,但不得超出下列标准。
(一)养老机构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2万元/人。
(三)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收取会员费的,不能超过单个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四)缴费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养老机构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
存在下列情况,不得收取会员费:
(一)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
(二)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
(三)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尚未移出的。
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
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养老机构原则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协议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养老机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资金异常流动。
(一)单笔提取资金超过5万元、当日累计提取资金超过20万元或当日支取超过10 笔。各地可根据三方监管协议,结合养老机构床位规模、预收费等情况项予以调整。
(二)异常与可疑交易,交易对手方涉及银行高风险账户、反洗钱账户。
(三)黑名单交易,如监管账户的交易对手包括证券、交易所、金融字样等。存管银行认为存在资金异常流动的其他情形。
市民如有意见建议可联系。
联系人:赵婧
电话:029-63917538
传真:029-63917524
邮箱:361395891@qq.com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403号陕西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来源:陕西省民政厅官网、华商网
审核:李卓文 责编:柴雯雯
编辑:张舒 罗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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