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为朋友的借款担保
没想到却让自己背上了“债”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借款人林某下落不明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担保人何某被法院强制执行,最终为林某欠下的贷款“买单”。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林某因工程建设需要,向某银行请求贷款10万元,为能顺利贷款,便请求好友何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到期后,林某未履行还款责任,某银行经催告无果,将林某与何某一并起诉至芦溪法院。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判决林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何某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林某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还款责任,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
执行案件立案后,经法官查控,发现林某涉及多起案件,早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担保人何某每月有固定工资收益,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资产。
法官基于这一线索,希望从何某的角度找到案件突破口,一方面对何某的银行账户依法冻结,另一方面督促何某尽快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法院的执行行为令何某非常不解,“我不是借款人,也没使用该笔款项,他人的借款不应由我来买单”,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为解决何某的困惑,执行法官与何某深入交流,分析何某不愿履行的原因,耐心向何某释法说理,说明目前的执行现状,向其解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具有还款义务,在代林某履行还款责任后有追偿的权利,并告知其追偿的相关法律程序以及不主动履行的相关法律后果。
“原来给他人做担保人真的可能会为他人的借款买单。”在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下,何某认识到替人担保的风险以及自己的义务,主动向银行偿还了该笔借款。
担保不是简单的签字了事,借款人的债务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作为担保人要以个人所有财产来承担责任,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时候务必要谨慎,三思而后行,切莫因碍于情面让“一诺千金”变成“一字千金”。
来源 |芦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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