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 的政策解读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为使公众更好的知晓、理解文件内容,现就《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贯彻落实〈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7月29日,大理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大政发〔2022〕23号),为全面贯彻上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8月15日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大经开发〔2022〕34号),2023年5月14日该实施办法已失效。
为做好政策衔接,进一步贯彻落实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精神,根据大理州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15日印发的《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大政发〔2024〕11号)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贯彻落实〈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实施办法》充分借鉴发达省市区创新举措,先后征求了区经济发展部、区财政金融部、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大理分局、人行大理州分行等各级各部门意见建议,充分吸纳后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报请区管委会审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11条措施,分别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和供给结构、进一步鼓励支持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和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具体政策措施主要有:
(一)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和供给结构
1.各地综合研判地区房地产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科学制定房地产发展供地计划,原则上经开区新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不低于50亩,并继续推行“交地即交证”。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查和依法处置力度,积极盘活低效用地资源。
2.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管委会统筹考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依法按程序调整完善片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优化住宅、商服等不同功能的开发比例。
3.提升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保障水平,提前实施开发项目周边城市道路、供水、供电、燃气、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4.提升住房品质,商品房“优质优价”,提高改善型住宅供地比例,适度放宽和优化规划控制指标,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低能耗建筑,提高住房建设标准,打造“好房子”样板。
(二)进一步鼓励支持住房消费
1.推行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探索开展存量房不动产权证“带抵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工作。
2.加快推动地下产权车位(库)销售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新建项目报规时,应提供车位平面布置图,标注车位的位置、编号、面积、车位类型(人防车位、地上车位和地下产权车位)等要素。
3.实施契税补贴,特定期限内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后由住建、税务部门对补贴金额进行核准,核准后由财政部门按所缴纳契税总额50%给予补贴,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新生儿户口登记在大理州)分别按照所缴纳契税总额80%、100%给予补贴,单套新建住宅商品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财政部门按实际契税补贴金额申请州级财政给予30%补助。支付补贴的单位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1.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2.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强化信用和行业自律管理,建立房地产经纪(中介)人员实名认证系统和统一的销售佣金管理机制,严厉打击违规销售、违规分销等扰乱房地产市场行为,对于连续两年有过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停办部分审批业务。
(四)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
1.严格落实“保交楼”,进一步压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烂尾楼、保交楼项目的支持。鼓励企业协商采用工程抵款房等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推进项目建设。
2.允许项目分期建设分批验收并备案。对符合基本规范要求、具备分批投入使用功能的体量大、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适当增加规划核实批次,开展分批验收并备案、交房。配套用房(幼儿园、养老用房、社区用房、托育、公厕等)可顺延六个月办理验收交付手续,但必须在项目整体规划核实前完成移交手续。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项目分期验收交付。
3.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经营不善退场或因工程款纠纷造成施工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可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和承诺,向区管委会申报核实确认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和委托消防检测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评定报告,评估报告结果作为项目交付依据,优先确保项目交付。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半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贯彻落实《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 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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