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注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现经奇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梳理出奇台县连续三个周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予以公告牌证作废,请被公告牌证作废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并周知:一、自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被公告牌证作废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规定带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将车辆交由具备机动车拆解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公司进行解体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所公告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公告作废,如有疑问请于工作时间向奇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咨询。二、自公告之日起,奇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加大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重点车辆查处力度,对驾驶已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肃查处。现依法公告奇台县已达到强制报废日期的以下柴油机动车温馨提示:
办理报废业务时,请本人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同时将车辆拖移至报废企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后,持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出具的五联单前往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即可。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遗失者,请先联系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前往报废回收企业进行车辆报废。
车辆管理所联系电话:0994-7245100。
编 辑/刘思琦
责 编/腾 欢
审 核/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