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调整!事关湘潭住房公积金

时事   2024-09-10 15:47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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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通知

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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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低位和正常运行模式下房屋套数认定政策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新购买商品住房时,只核查居民家庭新购房所在区、县(市)的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在新购房所在区、县(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一律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新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个人征信报告显示的存在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非本市区域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认作房屋套数。

二、提高贷款额度,降低首付比例,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

1.生育三孩的家庭、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9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2.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3.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最长贷款偿还期限不超过30年。

4.确定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月收入,可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还可另外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材料。

三、优化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

1.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申请租房提取时,凭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等,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15000元/年;

2.支持缴存职工租房按季提取,每季度可申请办理一次,职工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12000元(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不超过15000元);

3.非按揭贷款购买异地(非长株潭行政区域)新建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首付款汇入账户非资金监管账户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

4.职工不得以配偶婚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申请购房和还贷提取,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除外;

5.公积金中心应加大对提取事由真实性的核实力度,必要时可要求职工提供其他佐证材料,经核查,提取事由不真实的不予提取,且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9月9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2年。原2024年3月28日印发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的通知》(潭金管发〔2024〕1号)与本次调整内容相冲突的,按本次调整内容执行,其执行有效期限调整至与本内容保持一致,若国省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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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当前我市房地产形势,为落实国省政策,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2024年度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出台《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潭金管发〔2024年〕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新购买商品住房时,只核查居民家庭新购房所在区、县(市)的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在新购房所在区、县(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一律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新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个人征信报告显示的存在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非本市区域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认作房屋套数。

(二)提高最高可贷额上限。生育三孩的家庭、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9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三)降低首付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四)延长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但最长贷款偿还期限不超30年。

(五)确定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月收入,可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还可另外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材料。

(六)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申请租房提取时,凭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等,年度提取总额不超15000元/年;

(七)灵活设置租房提取频次。支持缴存职工租房按季提取,每季度可申请办理一次,职工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12000元(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不超过15000元);

(八)规范提取行为。

1.非按揭贷款购买异地(非长株潭行政区域)新建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首付款汇入账户非资金监管账户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

2.职工不得以配偶婚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申请购房和还贷提取,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除外;

3.公积金中心应加大对提取事由真实性的核实力度,必要时可要求职工提供其他佐证材料,经核查,提取事由不真实的不予提取,且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4年9月9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2年。


四、政策问答

(一)请问我如何知道自己是否符合按区县(市)认定的首套房标准?

答:以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职工家庭申请,通过数据共享平台查询并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二)请问我购买的是二手房能享受按区县(市)认定住房套数的政策吗?

答:可以。此次政策调整适用的是新购商品住房,包括一手房和二手房。

(三)请问我购买了开发商的一手房,可否享受最低首付比例15%的政策?

答:不可以。最低首付比例15%仅适用于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其他住房不在使用范围。

(四)请问是如何确定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月收入的?

答:此次政策调整为全面、准确地评估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水平,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可以首先根据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进行初步评估,同时还可以选择提供其他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材料,以进一步证明其月收入水平。这些收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单、银行流水、纳税证明、奖金发放记录等。

(五)请问我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发放,能够享受按区县(市)认定的房屋套数政策而调整贷款利率吗?

答:不可以。本次政策从2024年9月9日起施行,此前贷款已发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能享受此次政策。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9日


来源: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郭娜  实习生:曾小月

审核:翁灵娜 叶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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