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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通知
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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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低位和正常运行模式下房屋套数认定政策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新购买商品住房时,只核查居民家庭新购房所在区、县(市)的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在新购房所在区、县(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一律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新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个人征信报告显示的存在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非本市区域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认作房屋套数。
二、提高贷款额度,降低首付比例,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
1.生育三孩的家庭、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9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2.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3.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最长贷款偿还期限不超过30年。
4.确定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月收入,可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还可另外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材料。
三、优化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
1.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申请租房提取时,凭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等,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15000元/年;
2.支持缴存职工租房按季提取,每季度可申请办理一次,职工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12000元(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不超过15000元);
3.非按揭贷款购买异地(非长株潭行政区域)新建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首付款汇入账户非资金监管账户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
4.职工不得以配偶婚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申请购房和还贷提取,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除外;
5.公积金中心应加大对提取事由真实性的核实力度,必要时可要求职工提供其他佐证材料,经核查,提取事由不真实的不予提取,且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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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郭娜 实习生:曾小月
审核:翁灵娜 叶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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