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丨亲戚间债务纠纷,债务人离世后怎么办?

民生   2024-12-30 22:10   广西  


债务人离世后债务该如何处理?

“人死债消”?

还是由其继承人继续偿还?


……


本期导读


近日,大化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法官温情调解,修复了原被告双方的亲情关系,在情理法之间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案情简介

(文中均为化名)






原告老张与被告大红的母亲为表兄妹关系,2009年,被告大红找到原告老张请求租下老张的房屋居住及开门面做生意,老张考虑到大红是自家亲戚,便答应让大红一家租赁房屋,口头商定租金一年1万元,从2015年开始大红一家人连续租赁原告的房屋至2020年5月。2020年5月10日大红的丈夫老韦亲笔书写一份欠条交给老张收持,确定尚欠老张2018年至2020年5月份房租费共计2.2万元。


2023年1月,大红的丈夫老韦因病逝世,随着老韦的病逝,老张与大红就房租费用产生纠纷,由于多次追讨欠款未果,2024年10月,老张一纸诉状将大红及其女儿小红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尚欠的房租费2.2万元。










(图源网络 侵删)





案件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梳理和了解,考虑到双方为亲戚关系,法结易解,情结难消,若是直接一纸判决结案,不仅直接影响双方之间的亲情,还可能实现双方隔阂,而以调解方式促成和解则能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既能修复受损的亲情,又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老张

“我们毕竟是亲戚,你丈夫去世了,所以这几年我也没有为难过你们,但这笔钱理应由你们母女偿还。”





选择以调解的方式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初衷是好的,但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据理力争。原告老张认为“夫债妻还”天经地义,且自己也给了对方很长的时间,而被告大红始终认为“人死债消”,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她来偿还。


为打开案件调解的突破口,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方式,用亲和的态度与双方话起家长里短,引导双方念及亲戚之情,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并耐心细致地向他们释法说理。

经过法官数小时耐心调解,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愿意各退一步,原告老张愿意将债务减少至2万元,被告大红现场向老张支付5千元,并承诺于约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剩余的1.5万元,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人死债消”,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要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被继承人税款及债务的清偿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偿还债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义务,这是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河池中院 大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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