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发生了什么?
故意纵火可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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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河南南阳某工业园内一女子将不明液体洒在货物上并用火点燃,现场瞬间燃起大火,后经了解,该女子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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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14时55分左右,台中市大雅区一处民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40%烧伤、3人死亡,据多家台媒披露杨姓屋主疑因经商失败,11日要给新买主林姓男子交房,林姓男子11日下午与姐姐及游姓律师到场交房进屋后买卖双方疑似发生冲突杨姓男子便点燃汽油纵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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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浙江杭州滨江区一草坪发生火灾,接警后消防立即前往处置,据悉,此次火灾因女子觉得好玩用打火机点燃草堆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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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纵火要判刑!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