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夏季,被告人王某甲购买王某乙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共计三张出售给他人使用,王某甲获利3000元,王某乙获利1500元。
2023年7月份的一天,王某甲明知王某乙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已被公安机关冻结,且王某甲明知将“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是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王某甲和王某乙仍使用“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在河南省开封市某村镇银行办理了“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并在办理过程中提供活体验证,在成功办理“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将该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使用,王某甲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王某乙从中非法获利 4000 元。
王某乙使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该“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系被用于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一级卡。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11日,被害人王某某因网络外汇交易投资被骗,王某某用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转账至“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七次,共计1671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帮助犯罪团日常生活中,伙非法买卖手机卡、银行卡,然后提供转账、提取现金等服务。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个人物品,不轻易出售、出租、出借给别人使用、切勿萌生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
来源:涡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