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需求,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安居保障作用,经研究,拟对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ccsgjjtqc@163.com;
书面信函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芳草街1177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编:130000(请在信封注明:反馈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3日(以收到电子邮件时间或信函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13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安居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结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提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政策期限
将现行的阶段性提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二、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 80%。
三、阶段性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及其配偶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铁路电力缴存职工应在缴存地或工作地)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
四、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取消全款购房提取需要在24个月内办理的时间限制,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限调整为“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申请一次性提取”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取时限调整为“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满半年以上申请一次性提取”。房屋所有权人个人婚前全款购买的自住住房,结婚满半年以上,配偶可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
2、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对户籍(地域)的限制。取消“购买异地自住住房,职工或配偶的身份证、户籍地、住房所在地地址应一致,明确到县一级”以及“以购买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或偿还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购房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的政策限制。
3、本政策执行前,职工因提取时限或户籍(地域)限制无法就名下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变。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XX月XX日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