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吉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副局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曾是“金融虎”胡怀邦的下属
卸任国开行副行长8年多后被查
公开简历显示,李吉平出生于1955年,辽宁大连人,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1983年至1994年,李吉平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1994年3月,他进入国家开发银行工作,1994年至1999年任办公厅副主任,1999年至2003年任政策研究室主任,2003年至2007年任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
2008年9月至2016年1月,李吉平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担任国开行副行长期间,李吉平还兼任过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等职务。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年3月13日消息,李吉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此时距离其卸任国开行副行长已经过去了8年多时间。
记者注意到,国家开发银行此前有数名领导被查,且案件已于近期宣判。
2024年11月5日,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对被告人周清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万元。
2024年10月21日,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用生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对被告人王用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公开简历显示,王用生于2011年5月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8年初退休,曾和李吉平共事近5年时间。
此外,李吉平和王用生都曾是“金融虎”胡怀邦的下属。胡怀邦曾于2013年4月至2018年9月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于2019年7月31日官宣被查。2021年1月,胡怀邦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污染政治生态
大搞钱色交易
2024年8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李吉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李吉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大肆干预、插手金融机构职工录用、职务晋升工作,污染政治生态;廉洁底线失守,大肆收受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大搞钱色交易;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吉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吉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8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吉平作出逮捕决定。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人民日报客户端、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胡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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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