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招远公安在工作中发现
仍有部分市民在禁燃区
违规燃放、存储、售卖烟花爆竹
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招远公安
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
现将有关案例通报如下:
1月28日晚,于某在禁燃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罗峰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民警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月23日,夏甸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张某某非法出售烟花爆竹,现场查获烟花爆竹三十余箱。经讯问,该对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买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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