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指引(2024.12汇编)

百科   2024-12-24 09:44   河南  

点击关键词进入专题汇编

民法典 | 法律大全 司法解释指导案例

点击领取➤起诉状范本大全  律师公检法司交流群

点击领取➤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历年指导性案例汇编,共126万字!

点击领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民事卷1-4册 

一、被侵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侵害财产权益原则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关于“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不冲突,应当作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则予以继续适用;至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坏”的情形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对此作了修正,则应当适用该条的规定,对有关特别物品的损害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总则编有关民事权利一章的规定,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等权利及相应利益。

(二)须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

换言之,并非只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只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才可以。一般而言,对于“严重”的认定,应当结合精神损害自身特性和现行司法解释进行理解。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应视人格权益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对于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的情形,在目前尚无新的针对性规定出台的情形下,仍可考虑借鉴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做法,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应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的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

而关于精神性人格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该类人格权益很难外化且存在个体差异性,因此,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权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三)侵害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对此,有观点倾向于采用必然因果关系说。所谓必然因果关系,是指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如果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只有外在的、偶然的联系,就不能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学说强调,为了正确地确定责任,应当区别原因和条件,原因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而条件只为结果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

也即,只有在侵害行为造成了精神损害时,才能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理由在于:(1)精神损害本身的无形性、内在性决定了其发生与否很难确认。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往往是多种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如果仅以侵害行为可能导致精神损害为由,简单认定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则可能对侵害人有失公允。(2)规定只有侵害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严格限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适用的范围,减少滥讼行为并降低司法成本。目前司法实务中,侵权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越来越多。这其中有不少属于侵害行为与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没有必然联系的情况。如果允许被侵权人仅以侵害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可能的联系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诱导更多的被侵害人为谋取不法利益,随意提起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势必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3)规定侵害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可以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一观点较有道理,基于精神损害本身的不可判断性和当前司法实践的现状,为防止精神损害赔偿可能的滥用,影响正常的行为自由和社会秩序,对于侵害行为与精神损害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认定上应持谨慎从严的态度,依法准确判断侵害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要符合其他有关侵权责任构成的相应要件被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除了具备上述有关精神赔偿的适用条件外,还要根据具体侵权行为类型,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形要以侵权人有过错为要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则不再强调侵权人的过错。

但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侵害特定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时,要以侵权人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为限,侵权人仅有“一般过错”则不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在符合相应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要依法承担其他的侵权责任,比如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等。此外,被侵权人主张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按照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而言,其应当就此物品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和侵权人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二、关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般来说,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直接遭受人身权益侵害的本人。受到他人侵害致残,或者名誉等人身权益受到他人侵害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并没有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被侵权人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要正确认识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特别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之间的关系

相比较于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的客观性,精神损害赔偿因其自身的抽象性、主观性而很难精确量化。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理解,可以结合相关学理、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等进行。

1.《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分别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者之间为并列关系,所以精神损害赔偿独立于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均为人身损害赔偿项下的具体项目,精神损害赔偿系独立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而存在。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已被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吸收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所谓“人身权益”,是指与财产权益相对的概念,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以及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身份权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是对损害程度的一个限制,是否严重,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等被损害的程度。

3.如果认为可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具体赔偿数额应综合多种因素考量。《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考量上述因素基础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做法已经取得了明显效果。

其中,第六个参考因素“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关收入标准计算的规定有相似的考虑。故若出现上述情形,在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也可参照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来确定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 END -

❖ 欢 迎 分 享 到 朋 友 圈 

推荐阅读:

点击领取➤ 国内律师协会办案业务指引合集汇编.pdf

点击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41批236个指导性案例汇编(目录+全文)

点击阅读➤【收藏】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大全(共 303 件:目录+全文)

点击阅读➤(2024最新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

编后语: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在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赞”“在看”!这样您就能在第一时间看到我们的推送啦,谢谢!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获取更多精品法律资料

法务帝国
法务帝国,致力于为您提供最实用的法律知识,结合经典案例,聚焦法治热点,剖析法治难点,解答法治疑点,引导您如何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