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令第787号)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阜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军士,义务兵及其他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置及缴存
(一)单位账户的设置
阜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阜阳市退役军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阜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助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上述退役军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二)个人账户的设置
1.退役军人自愿在专户中设立个人账户的,原则上在退役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2.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持身份证、退役证明、《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核算表》、《逐月领取退役金核算表》到中心或管理部签订《阜阳市退役军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详见附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3.退役军人被单位录用(聘用)并已在录用(聘用)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不得在专户下再设立个人账户。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中心按《协议书》约定,按月在其退役金银行卡或其他储蓄卡中代扣住房公积金并划至中心指定账户;
2.退役军人在设立个人账户时,本着自愿原则,凭《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核算表》、《逐月领取退役金核算表》将部队发放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缴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次性补缴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由部队转入中心缴存时间不连续的,可补缴断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标准按在中心设立个人账户的缴存标准执行。
3.退役军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必须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不得停缴。
三、缴存标准
(一)缴存基数
1.由阜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退役军人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退役金额度确定,每年一月份核定一次。阜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1月15日前,向中心提供自主择业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上一年度月平均退役金明细,其他退役军人自行提供,中心根据明细自动调整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核算表》当月退役金额度确定缴存基数;
3.非逐月领取退役金的义务兵及其他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本人自行申报,每年可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二)缴存比例
实行单方比例缴存,单位缴存比例为0,个人缴存比例暂为10%—24%,每年可调整一次。
(三)缴存年限
退役军人的缴存年限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
(一)退役军人在新购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参照《阜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政策执行,达不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凭退役军人“优待证”可上浮5万元,凭个人三等功及以上荣誉证书可上浮10万元,“三属”、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可上浮12-15万元,上浮政策不叠加且上浮后的贷款额不超过我市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二)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同等享受本市缴存职工提取支持政策;
(三)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销户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销户后不得再以退役军人身份开立个人账户。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五、就业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
退役军人再就业后,其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心规定转入录用(聘用)单位,并由录用(聘用)单位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其他退役军人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
(一)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由接受安置单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由阜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阜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阜阳市的当前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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