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年禁渔”开展以来
泾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落实域内禁渔工作的同时
针对违禁捕鱼作案规律
常态化开展联合禁渔夜间巡查
2024年10月29日凌晨
联合巡查小组根据前期掌握线索
于青弋江泾县段某处
抓获“电捕鱼”团伙成员6名
当场查获"渔获物"50余斤
电捕鱼工具若干
目前
涉案犯罪嫌疑人
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杜绝非法捕捞
共勉人与自然
和谐发展之道
审核:许经平 校对:曹娟 编辑:沈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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