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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做“兼职”被判刑
王某某来到上海与上线见面,上线要求王某某办理并提供一张电话卡。
王某某根据要求前往安徽,入住上线安排好的公寓。随后,王某某配合上线,使用其身份信息注册一家公司,在银行开办对公账户并办理网银、U盾。之后,王某某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开办的对公银行账户网银、U盾等交予上线。
赣州某公司被电信诈骗资金988000元,转入王某某在银行开办的对公账户。今年2月27日,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退缴犯罪所得1100元,赔偿被害人损失4000元。另查明,该案被骗资金已被追回。
这些“兼职”千万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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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具、出售自己的电话卡和银行账户,或者充当线下“卡头”“卡贩”,为了一时小利变成诈骗分子的帮凶,殊不知就是因为这些被卖出的大量“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和银行账户,被诈骗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使不少人因骗致贫、因骗致伤甚至因骗致死。
不少犯罪分子为了转移赃款,会雇佣人员在线下转移资金,并承诺高额报酬,其实这些工作就是充当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洗钱的“工具人”。
成为违法活动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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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公安、石城县人民法院
版式:任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