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发布4起典型案例!

时事   2024-11-12 17:11   山东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典型案例


【串通投标类】


某医院病房楼配电箱采购项目

违规招标投标查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监督某医院病房楼配电箱采购项目开评标时发现,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和江苏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传的资信标书中验证加分证明材料相同,涉嫌相互串通投标。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三、查处情况


经核查,情况属实,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0月16日对该违法行为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决定分别给予两家公司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缴纳罚款14500元,江苏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共计18525元,案件已结案。


四、示范作用


串通投标,是当前招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之一,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更会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串标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串标案件的处罚是对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严格依法处罚,能够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弄虚作假投标类】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电线电缆采购

违规招标投标查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4年2月,淄博市周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监督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电线电缆采购招标中发现: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伪造《淄博大学城一期建设项目第二阶段(标段三)施工电线电缆采购合同》用于项目投标;济南某有限公司伪造《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电缆、电线采购合同》用于项目投标,两家公司涉嫌弄虚作假投标。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查处情况


经核查,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2024年3月19日,周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两家公司依法分别作出罚款39874元、相关责任人罚款1994元的建议并移交周村区行政执法局进入处罚程序,两家企业已于2024年4月1日缴纳罚款,案件已结案。


四、示范作用


在招投标过程中,诚信是至关重要的原则。弄虚作假是招投标活动中的一颗毒瘤,严重扰乱正常的招投标活动,极大地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给后期履约带来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有助于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安全员履职不到位】 


临淄区某劳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

专职安全员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5日,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劳务有限公司恒悦府项目存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行为。经调查,该项目无某劳务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任命文件、无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书,未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处理结果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编码3700000217536-2较轻裁量阶次“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淄博市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处罚。


【未批先建类】 


淄博市博山区某喜宴酒楼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项目未批先建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淄博市博山区住建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喜宴酒楼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其酒店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经调查,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手续,擅自施工建设,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处理结果


淄博市博山区住建局针对该案件录入了调查笔录,并将笔录、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移交给博山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理,最终博山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之规定,处相关单位人员2424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陈佳汐

责任审核:王雨萌

新闻热线:0533-5355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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