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这8人获得8000元补偿款!

民生   2024-11-05 16:30   广西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情况越来越多
因征地引发的
“外嫁女”“外来户”等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
引发的争议也不断出现
“外来户”到底有没有资格
分配征地补偿款?

近日
柳城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
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8日,被告某村屯小组作出《村民决议》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按“有户口有田地的分两份,有户口没有田地的分一份,每份8000元”的分配方案。其中凌某某等八人被认定为未经村屯小组同意接收,私自入户于本组的“外来户”,一律不享受本组征地补偿款分红。


原告认为,原告均系柳城县某村屯小组村民,在该村居住生活,在其他集体也未分配有土地,在本集体虽也未分配有承包土地,但对共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也应有平等的分配权。


被告方则以村民会议的决定为依据,不同意分红给原告。


原告凌某某等八人因未获得应有的补偿款,将被告村屯诉至柳城法院。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原告凌某某等八人现户口均在某村屯小组。凌某某原系某村屯村民,因出嫁户口外迁,1995年携子女李某、李某某又迁回某村屯居住生活。徐某某于2021年迁入某村屯其继父邓某某户,并与其共同生活。卢某某于2022年迁入其继父张某某所在的某村屯户内并与其共同居住生活。黄某系黄某某之女,出生后落户在黄某某所在户内。刘某、刘某某于2000年迁至某村屯居住生活。


原告户口均在该村屯,且长期居住依赖该集体土地生产、生活,因此应认定原告方具有该村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应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对于其中一名原告徐某某的情况,尽管其父母曾签署放弃分红的保证书,但该保证书内容侵害了徐某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需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内容应该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果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则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柳城法院判决被告村屯分配给八名原告每人8000元的征地补偿款。


法官寄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国家征用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用于城市建设、工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这一过程中,由于某些村屯村民自治和民主决策机制的不完善,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未充分考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导致部分成员感到不公平,由此引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在处理上述案件时,主要审查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特别关注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确保每一位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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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柳城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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