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8日,被告某村屯小组作出《村民决议》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按“有户口有田地的分两份,有户口没有田地的分一份,每份8000元”的分配方案。其中凌某某等八人被认定为未经村屯小组同意接收,私自入户于本组的“外来户”,一律不享受本组征地补偿款分红。
原告认为,原告均系柳城县某村屯小组村民,在该村居住生活,在其他集体也未分配有土地,在本集体虽也未分配有承包土地,但对共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也应有平等的分配权。
被告方则以村民会议的决定为依据,不同意分红给原告。
原告凌某某等八人因未获得应有的补偿款,将被告村屯诉至柳城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原告凌某某等八人现户口均在某村屯小组。凌某某原系某村屯村民,因出嫁户口外迁,1995年携子女李某、李某某又迁回某村屯居住生活。徐某某于2021年迁入某村屯其继父邓某某户,并与其共同生活。卢某某于2022年迁入其继父张某某所在的某村屯户内并与其共同居住生活。黄某系黄某某之女,出生后落户在黄某某所在户内。刘某、刘某某于2000年迁至某村屯居住生活。
原告户口均在该村屯,且长期居住依赖该集体土地生产、生活,因此应认定原告方具有该村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应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对于其中一名原告徐某某的情况,尽管其父母曾签署放弃分红的保证书,但该保证书内容侵害了徐某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需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内容应该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果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则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柳城法院判决被告村屯分配给八名原告每人8000元的征地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