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孙某因意外摔倒导致骨折,后住院治疗。孙某在病假期满前,以石膏尚未拆除为由继续向甲公司请假,未获批准。甲公司以孙某未履行请假手续为由,根据公司规定按旷工三日,属于自动离职,解除了与孙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必要的合理性,甲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经法院释明,甲公司认识到不应在孙某处于医疗期内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甲公司向孙某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