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孙某将一公司告上法庭

民生   2024-11-15 15:15   江苏  
来源 | 泗洪法院微信公众号(sihongfayuan)
编校 | 刘婉儿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于2021年11月29日入职被告甲公司,从事备料员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11月29日至2024年11月28日。2022年6月3日,孙某因意外摔倒,导致手腕骨折,需住院治疗。孙某于是向甲公司请病假一个月。假期届满,孙某骨折处的石膏尚未拆除,孙某通过微信向甲公司申请继续请假一个月,未获公司批准。甲公司告知孙某,让其先行办理离职手续,待伤情恢复后可再次办理入职,孙某不同意办理离职手续。后甲公司根据公司规定,孙某旷工三日,属于自动离职,为孙某办理了离职手续。
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后仲裁委支持了孙某病假期间的工资,对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孙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孙某因意外摔倒导致骨折,后住院治疗。孙某在病假期满前,以石膏尚未拆除为由继续向甲公司请假,未获批准。甲公司以孙某未履行请假手续为由,根据公司规定按旷工三日,属于自动离职,解除了与孙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必要的合理性,甲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经法院释明,甲公司认识到不应在孙某处于医疗期内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甲公司向孙某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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