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大竹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2020〕8号
为加强县城区犬只管理,教育引导养犬人自觉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达州市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犬类限养区范围
县城区犬类限养区范围,包括竹阳街道办事处、白塔街道办事处、东柳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的中心城区范围。
上述限养区范围内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区域,禁止养犬。
二、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
限养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犬只免疫证》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居民饲养犬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初审登记,统一报公安机关审批发证,《养犬登记证》的制发不收取任何费用。未经免疫和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一)限养区范围内每户限养一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一只导盲犬或扶助犬。对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认养,无人认养的,按无主犬处理。
(二)禁止饲养烈性犬和成年犬体高超过50厘米的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三、犬只的捕杀及无害化处理
未免疫犬、无主犬、散养犬、病犬及违法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属地街道办事处会同畜牧、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等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限养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放养、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携犬出户须在所携犬颈部悬挂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以备查验;
(三)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四)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餐馆、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八)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重大传染性疾病报告制度
市民、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县狂防办报告,并协助街道办事处、县狂防办、公安机关、畜牧发展中心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
六、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由属地公安派出所依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规定,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二)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限期仍未改正的,依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养犬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组织捕杀;未取得养犬登记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组织捕杀。
(四)对于一犬伤多人的犬只,由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动物防疫部门对尸体作无害化处理,有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六)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驱使犬类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拒绝、阻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本通告发布之前的犬只管理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咨 询 电 话 县狂防办公室:6239719
县疾控中心门诊部:6239739、6239726
县动物疫控中心:6221318
举报投诉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6213602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