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初起火灾发现晚,错失火灾扑救最佳时机。
事发当晚20时09分许,事故门面出现明显烟气,无人发现;
20时21分许,着火门面火灾感烟探测器报警,无人进行核查;
21时05分许,业主向保安反映有异常情况,21时10分许,保安进行巡查,未发现起火;
21时17分42秒,着火门面门缝轻微透出火光;
21时27分许,另一名保安发现起火,未及时拨打报警电话;
21时31分44秒,当地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2.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和值班应急程序不落实。
消防控制室晚上长期处于无人值班状态,火灾发生当天晚上,消防控制室也无人值班,且部分日常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人员应急处置程序不到位,未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未及时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设于自动允许状态,影响自动消防设施联动启动。
3.部分消防设施未及时联动启动致使初期火灾未被有效控制。
4.易燃可燃货物储存多,火灾荷载大,导致火势蔓延迅猛。
5.防火间距被占用,火势易蔓延。
6.内部结构复杂、防火分隔不到位,未能有效阻隔火势和烟气。
7.火借风势,迅速扩大蔓延。
事故调查组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名,对20名有关责任人员及5家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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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
▌制作:益阳消防“中央厨房”全媒体工作站
▌编辑:陈灿
▌审核:杜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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