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区全域全年全时段
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碑林区全域全年全时段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七、碑林区各街办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八、碑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公安碑林分局等部门要落实好行业监管,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曲江新区
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曲江新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曲江新区全域为禁售禁放区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曲江新区范围内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组织,要落实本行业和单位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四、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安区自管区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长安区自管区自发布之日起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
七、生态环境长安分局、公安长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秦岭保护局要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共同做好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八、各街办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九、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涉及开发区托管区域燃放规定以开发区管委会公告为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长政告字[2023]6号)同时作废。
鄠邑区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一、鄠邑区自管区自发布之日起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通告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物业服务组织和酒店、宾馆经营者在对本服务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造成违规燃放事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七、各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区城管执法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鄠邑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要加强禁售禁放宣传,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应急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八、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对举报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一经查证属实,由公安机关奖励人民币300元,对举报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一经查证属实,由应急部门奖励人民币1000元。
阎良区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来源:起点新闻
编辑:昭月
责编:李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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