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可以卖,市民可以买,凭什么不给上牌?11月“电动自行车”新规实施,禁止生产、销售。

民生   2024-11-06 00:02   辽宁  


这些年因为外卖、跑腿业务的繁荣,城市的电动车也越来越多了,可以说已经成为了人们出行的一种主要方式。

然而,让人们感到困惑和不解的是,城市开始限制或禁止电动车的使用,引发了广大老百姓的质疑:既然不让骑电动车,为什么却可以生产和销售?

现在加强监管、落实相关政策的法规来了。


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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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43号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
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有关要求及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措施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
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市场监管总局将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
二、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认证,及时修订完善认证实施规则,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获证产品加大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力度,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认证委托人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认证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动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暂停期可延长至1年。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聚焦认证质量,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认证活动、认证结果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依法查处违规认证机构、实验室。
四、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五、强化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管理,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指导企业按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推动标准、认证的贯彻落实;做好本地区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已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各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工作联动,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4年10月1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公告,将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有关要求及行业规范管理。今年11月1日起,修订后的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

11月1日开始,被称之为电动自行车“新规”的4部门联合公告相关要求正式实施,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将不得生产销售,消费者购买不达标车辆也无法登记上牌。

许多市民担心上牌事宜,这方面新规中有明确规定: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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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超标电动车不能骑,为什么商家还在卖?
这个“锅”谁该背,有以下三个原因。

1、 管理政策不一致,有地方相对宽松

超标电动车从大趋势来说,它不允许上路,但针对电动车的管理,各地还是有一点偏差,就像“老头乐”,有的地方严令禁止,但也有地方默认上路,针对“违标”电动自行车,大部分地方明确不能卖,不能上牌,但在2024年,仍然也有一部分地方还允许上牌,比如广东潮汕的部分地区,车主携带材料,依然可以登记上牌、上路。

2、 处罚较轻,商家投机取巧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对经营者的此类违法行为做1500元以下处罚,不能对其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采取没收等强制措施
而受到利益的驱使受罚的个体工商户仍会继续经营电动自行车,使查处效果未能有效显现。

3、 消费者既不想考驾照,又想要电摩级配置


电动车在城市中的使用利大于弊。
一方面能低成本的满足使用者的多样需求;
另一方面在“城市公交”配给少时,能取代相当一部分通勤能力。
在“共享代步工具”投放受阻的地方,不失为一个理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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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大连平台传媒综合整理
▌文章及封面图片来源:昵图网,已获平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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