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酒后滋事 “醉”不容恕,九襄4男子因“醉”获“罪”!

民生   2024-08-31 12:40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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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汉源公安

有人饮酒助兴

有人借酒消愁

殊不知酒后也易冲动坏事

醉酒时“放飞自我”

酒醒后追悔莫及

炎炎夏日
人们常约上三两好友

围坐在烧烤店内点上烧烤

畅饮美酒

然而这份欢聚的喜悦

有时会被酒精的迷雾所遮蔽

导致理智的界限变得模糊......

近日

汉源县公安局九襄派出所

依法行政拘留4名违法行为人


案件回顾

近日,姜某某在九襄镇壹号公园草坪滑竿处碰到了从酒吧喝完酒准备回家的曹某、曹某某、王某、邓某某四人。该四人从其身旁经过时,姜某某看了几人几眼后,曹某上前询问为什么要看自己并对姜某某实施殴打。曹某打了姜某某头部一拳和踢了其腿部一脚,被王某等人劝阻后,曹某被朋友将其拉到一边。这时寻找朋友路过的罗某看到姜某某后,询问其情况,姜某某告知其被打了。

罗某便询问其“是哪个打的”。王某听到后上前搭话称是自己打的,罗某遂用手掐了一下王某的脖子,王某还手踢了其一脚。站在旁边的曹某某见王某动手后,上前对着罗某的头部和身体各打一拳后,听到别人说事情是由姜某某引起的,又再次上前对着姜某某打了几拳。曹某某在打的过程中,接完电话的邓某某见到曹某某打起来了,就冲上去在姜某某的肚子上踢了一脚和在其身上打了一拳,被周围人群拉开。

旁人将罗某拉到一边后,曹某见后上前对其殴打,被拉开的邓某某转身见到曹某再次打起来后,邓某某又一次冲上去对着罗某的肩部打了一拳。打完后,几人离开现场。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曹某、曹某某、邓某某如实供述其三人酒后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人王某如实供述了其酒后殴打他人违法事实。

目前,曹某等4人已被汉源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什么是寻衅滋事?

何为“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犯罪

构成“寻衅滋事”的常见行为有哪些?


我们常见的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主要有: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行为将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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