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景说法|快看,城市公园管理有新规啦!

政务   2024-12-12 17:46   江苏  




编者按


 城市公园是城市景观和城市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急救援、防灾避险、文化宣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为社会公众提供休闲游憩、健身娱乐的场所。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提供了法律规范,让城市公园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新规有哪些亮点吧!

明确城市公园定义和功能

《办法》对城市公园进行了定义,即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根据《办法》规定,今后能够通过查询城市公园名录,了解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规范城市公园命名

      城市公园是展现城市形象的窗口和名片,其命名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体现当地的历史文化内涵。《办法》规定城市公园的命名条件包括:(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三)尊重当地历史和市民情感,注重文化内涵;(四)与公园所承担的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相适应;(五)一般不以人名作城市公园名称,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城市公园名称;(六)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城市公园名称;(七)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城市公园名称;(八)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推动社会参与共建共治共享

     城市公园于个人的意义可能不只是运动休闲的场所,更承载着生活的印迹和美好的记忆,人们沉浸于“公园20分钟效应”的同时,也希望与公园建立更深入的连接。《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

     城市公园是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需要关爱的群体平等、便捷地出入公园和使用服务设施,《办法》规定新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对于既有城市公园,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组织实施改造;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提供开放共享的公园绿地

为了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人居环境,让公众真正走进自然、享受自然,《办法》规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工作,指导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开放城市公园中具备条件的草坪和林下空间。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公布草坪和林下空间的开放时间、范围等信息,完善周边环境卫生、安全监控等配套设施,并根据游客规模、植物特性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对开放草坪实行轮换养护管理。

提升城市公园服务功能

      为了提升城市公园的便民性,促进城市公园发挥其功能作用,《办法》规定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公园实际情况,完善休憩、文化、科普、阅读、健身等配套服务设施,应用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提升城市公园服务功能。













城市公园,是小朋友追逐玩耍的游乐场,是青年人散步健身的运动场,是中年人激情活力的练舞场,是老年人休闲社交的小广场,是家门口触手可及的小确幸,是人们追求健康生活的具象化表现。

让我们拭目以待,携手共建共享这美好的绿色空间吧!

法条链接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园名录,并逐级报上一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园规模、功能、位置等对城市公园进行分类分级,在养护经费、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城市公园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组织实施改造;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第十七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公园命名、更名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批准,并于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城市公园名称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三)尊重当地历史和市民情感,注重文化内涵;

(四)与公园所承担的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相适应;

(五)一般不以人名作城市公园名称,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城市公园名称;

(六)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城市公园名称;

(七)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城市公园名称;

(八)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工作,指导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开放城市公园中具备条件的草坪和林下空间。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公布草坪和林下空间的开放时间、范围等信息,完善周边环境卫生、安全监控等配套设施,并根据游客规模、植物特性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对开放草坪实行轮换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公园实际情况,完善休憩、文化、科普、阅读、健身等配套服务设施,应用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提升城市公园服务功能。




   


内容来源:市园林绿化和林业监察所

编辑发布:局融媒体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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