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禁止加密货币挖矿法
4月10日,安哥拉共和国宪报刊载第3/24号关于禁止加密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挖矿活动的法律(Lei Sobre a Proibição da Actividade de Mineração de Criptomoedas e outros Activos Virtuais),立刻生效。
全文如下:
目录
第一章 – 总则
第1条 - 对象
第2条 - 范围
第3条 - 定义
第二章 - 针对金融系统、环境和国家能源安全的犯罪
第4条 - 禁止加密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的挖矿活动
第5条 - 持有加密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挖矿设备材料
第6条 - 加密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挖矿
第7条 – 违规使用电力设备设施许可证
第8条 – 干扰国家电力系统
第9条 - 适用于法人实体的处罚
第10条 - 适用于自然人的附加处罚
第11条 - 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终章
第12条 - 问题和遗漏
第13条 - 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对象
本文书建立了禁止在全国范围内加密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挖矿活动的法律制度。
第2条 范围
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加密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挖矿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3条 定义
本法适用下列定义:
a)《虚拟资产》—可以以数字方式出售或转让并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的有价值的数字程序,不包括法律规定的法定货币、证券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数字程序;
b)《密码》——保护交易流程并对其进行身份验证的公共和私有密钥或算法的技术;
c)《加密货币或虚拟货币》——使用加密技术进行金融或商业交易的任何形式的虚拟或数字货币;
d)《电力设备设施许可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条款,为建立或运行电力设备设施而授予的许可;
e)《加密货币挖矿》——通过计算机解密形成“块”的密码来确保网络安全,从而在区块链中生成、验证和包含新交易的过程;
f)《加密货币挖矿公司》——进行加密货币挖矿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g)《国家能源安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条款,根据国家总体利益的目标和需要,在数量和质量上供应和利用能源,这是国家电力系统的基础;
h)《国家电力系统》——公共电力系统和非约束性电力系统的集合,涵盖不同的电力生产活动、代理、电力装置、能源输送及过程。
第二章 针对金融系统、环境和国家能源安全的犯罪
第4条 禁止加密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的挖矿活动
1.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禁止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加密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挖矿活动。
2.下列行为也是禁止的:
a)使用任何电力设备设施许可证来开采加密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
b)为了加密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挖矿活动而连接到国家电力系统的系统和设备。
第5条 持有加密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挖矿设备材料
1.任何人持有旨在或用于加密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挖矿活动的计算机、通信和基础设施材料的,将被判处1至5年有期徒刑。
2.上一段提及的挖矿设备材料可被没收,一旦定罪,将收归国家所有。
第6条 加密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挖矿
1.任何人自行或通过中介开采加密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将被判处3至12年有期徒刑。
2.根据《刑法典》的规定,挖矿未遂行为也将受到惩罚。
第7条 违规使用电力设备设施许可证
1.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使用任何电力设备设施许可证来开采加密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将被判处3至8年有期徒刑。
2.根据《刑法典》的规定,未遂行为也将受到惩罚。
第8条 干扰国家电力系统
1.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将加密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挖矿设备连接到国家电力系统,将被判处3至12年监禁。
2.根据《刑法典》的规定,未遂行为也将受到惩罚。
第9条 适用于法人实体的处罚
1.法人或类似法人实体犯有本法第5、6和7条规定的刑事犯罪之一的,处以税率150至450倍的罚款,处罚轻重,取决于事实的严重性。
2.法人或类似法人实体犯第8条规定的刑事犯罪,处以相应装置、物理单元、系统或设备每月能源消耗估计值的30至50倍的罚款,处罚轻重,取决于事实的严重性。
3.根据《刑法典》规定的条款,可对法人或类似法人实体可以施加额外处罚。
第10条 适用于自然人的附加处罚
以下附加处罚适用于自然人:
a)禁止行使职能;
b)暂停履行职责;
c)对于外国公民,将其驱逐出国家领土。
第11条 其他违法行为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终章
第12条 问题和遗漏
因本法律制度的解释和适用而产生的疑问和遗漏由国民议会解决。
第13条 生效
本法自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4年2月28日在罗安达国民议会审议并批准。
国民议会议长卡罗莱纳·塞尔奎拉。
2024年3月25日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