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把耕地保护摆在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和首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就耕地保护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亲自谋划部署严格耕地保护的开创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落地,取得显著成效,成果来之不易。出席人员充分肯定国务院的专项报告,认为报告反映工作全面详实,查找问题客观实在,下一步工作安排切实可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调研报告提出建议务实中肯、针对性很强,希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大家强调,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矛盾和挑战依然突出,任务繁重艰巨,要按照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系统观念和全局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扛牢耕地保护重大政治责任,优化耕地保护政策制度体系,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严保耕地总量安全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更加精准分析耕地面积时空变化和耕地质量变化情况,科学研判耕地数量安全形势,实施更有针对性的耕地保护措施。有些出席人员提出,耕地总量持续快速减少、耕地布局“南减北增”趋势初步扭转,但从更长时间跨度看,2023年全国耕地面积与2000年相比基本持平,还属于恢复性增长;从耕地空间分布变化情况看,2013年至2023年,东北三省和新疆、内蒙古、西藏等6个省区耕地面积合计增加9563万亩,秦岭淮河以南15个省份耕地面积大量减少。应进一步优化耕地空间布局,引导和鼓励南方有条件省份逐步恢复部分耕地,减轻北方省份生态环境资源和耕地保护压力。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提高耕地普查统计的科学性和可比性,精准摸清耕地底数。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控城镇开发中的无序扩张,开展各类产业园区违规用地专项治理,推动用地方式从依赖新增向盘活存量转变。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建议以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为契机,推动解决基本农田保护遗留问题,加强耕地整合整治。
二、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强化耕地认定和质量验收,确保占补数量平衡、质量平衡、产能平衡。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目前一些地方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存在重数量、轻质量倾向,部分新增耕地基础条件较差,应压实补充耕地主体管护责任,完善后续管护、再评价机制。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实事求是、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建议出台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相关政策。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耕地卫片图斑识别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一些偏差,容易引发群众意见。建议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沟通“对账”,在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的基础上,灵活对土地划定作动态调整。
三、统筹优化农用地布局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原则,一体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保护,坚持耕地利用优先序,优化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空间布局,提升农用地资源利用效率和生产力。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推进退林还耕和退耕还林。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建议试点对25度以上的贫瘠坡耕地、“三调”时为林地的历史存量问题地块进行异地调整优化。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平原地区农田内零星分布有一些林地,已被纳入森林督查图斑,难以转化为耕地,制约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推动规模化生产。建议在国家层面打通政策壁垒,由地方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统筹耕地和森林保护工作。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我国一些梯田已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对于这些地区推行“林地上山、耕地下山”,应慎重考虑。
四、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效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目前高标准农田项目尚未按照平原、丘陵、山区等地形实行差异化建设补贴标准,工程质量监管力量弱,建后管护机制不健全,地方财政难以足额保障管护费用。一些地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出现“政府管不到、集体管不好、农户无心管”现象,有的地方存在“一边改造、一边撂荒”问题,有的搞土地“精装修”或在不适合耕种的贫瘠山地上改造基本农田。建议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配合,协调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技术标准,加大投入保障力度,优化差异化补助政策,探索建立“建、运、管”一体化机制,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督促。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一些地方农田防护林老化退化严重,影响农田生态环境系统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新建高标准农田缺乏配套农田防护林。建议将农田防护林的建设、更新、保护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确保面积不减、功能不降,研究将农田防护林纳入高标准农田重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范围。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强科技赋能高标准农田建设,持续梯度提升地力。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机耕路建设,便利农机通行和作业。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应牵头制定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办法细则等指导性文件,明确基本农田管理、使用的具体要求,以便实际操作。
五、加强耕地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
有些出席人员建议,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健全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监测体系,构建起高效、科学、合理的耕地利用结构。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我国地区差异大,干旱、洪涝、盐碱、寒冷等因素严重制约耕地开发、保护和利用。应综合研究水资源条件、盐碱地类型和土地利用方式等,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农田水利建设,加快选育耐盐碱作物,实现耕地资源扩容、提质、增效。部分出席人员提出,东北一些黑土地出现变薄变瘦变硬现象,华南地区土地有酸化趋势,耕地生态保护面临土壤污染、微生物减少等严峻挑战,推进农业绿色发展迫在眉睫。应科学管控化肥和农药施用,严防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转移,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退化污染耕地治理修复,确保耕地资源永续利用。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农业化学品投入的研究和评估,完善市场准入和使用规范等规定。有些出席人员提出,传统农耕方式下,焚烧秸秆能形成大量微碱性草木灰,可有效中和土壤酸碱度,增加土壤含钾量,并具有杀虫杀菌作用,建议探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管理的有效方式。
六、以大农业观、大食物观推进耕地保护利用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统筹推进保障粮食安全和贯彻落实大食物观,从构建和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格局,发挥地方比较优势方面考虑,推动耕地认定与耕地保护相结合、与农业农村发展相契合,实施与大食物观匹配协调的耕地管控措施。有些出席人员提出,要从保食物安全角度对耕地用途进行科学划分,拓宽耕地认定标准,差异化发展特色农业产业。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根据各区域耕地资源实际,因地制宜选择复垦复种。同时从草原、森林、海洋等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构建多元化的食物供给体系。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稳妥有序推进“非粮化”问题整改,防止耕地恢复工作简单化和“一刀切”。对一些历史上形成的、使用耕地发展特色产业且已形成规模品牌效益、事关农民脱贫致富的情况,应实事求是处理,需恢复种粮用途的,应留出适当过渡期,保护农民利益和生产积极性。有些出席人员指出,应从种植现状、恢复成本、群众意愿等实际情况出发,循序渐进、分类稳妥推动脱贫地区存量“非粮化”耕地问题整改,探索建立补偿机制。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对临时性且已恢复的耕地生产结构调整,要采取价格补贴和宣传引导等鼓励性方式,促进农户逐步恢复选择粮食种植。
七、推进耕地保护责任系统协同落实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耕地保护是需要多部门高效协同的系统性工作。目前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职责交叉,政策协同不足,信息共享和数据对接较为欠缺,治理合力不够强。建议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优化政策协同,提升系统化治理能力。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耕地撂荒治理实施细则或执行指引,明确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建立权责统一的管理体系,形成撂荒治理合力。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地方林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之间衔接不顺畅,建议科学划分耕地林地管理边界,合理划定耕地林地后备资源补充空间,在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逐步优化耕地林地空间布局。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要切实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细化分解到县级林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防止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大量流失。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建议按照统一标准构建耕地保护一张图,打造县乡村三级联动的耕地保护模式,变被动整改为主动保护,切实形成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机制。
八、完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今年我国粮食产量再创新高,但农民种粮效益下降,积极性受到影响。应完善扶持政策措施,坚持“谁耕种、补给谁”,根据土地承包流转等实际情况研究调整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落实到实际种粮者,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实施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防止耕种成本和利益倒挂。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快建立实施粮食产销区省级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积极性。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建议将代购有机肥等生产资料纳入地方扶持政策范围,加大对种粮大户的扶持力度,鼓励规模化种植。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建议大力推广农业保险,降低农户经营的市场风险。
九、强化耕地保护法治保障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把依法保护耕地摆在突出位置,综合深入实施土地管理法、黑土地保护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完善法律落实机制,强化执法监督,织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法治网。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建议农业农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尽快将已经建成的10亿亩高标准农田具体地块,落位到第三次土地调查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确保图斑、实地、数据三者一致,并及时公布,强化社会监督。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建议配强乡镇专业执法力量,保障“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在基层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