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多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在辖区道路“翘头”炫技。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最终锁定三名驾驶人身份信息,并通知违法行为人黄某(16岁)、李某(16岁)、钟某(16岁),以及三人家长到大队接受处理。
近日,福建省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多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在辖区道路“翘头”炫技。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最终锁定三名驾驶人身份信息,并通知违法行为人黄某(16岁)、李某(16岁)、钟某(16岁),以及三人家长到大队接受处理。
经查,黄某、李某、钟某三人为追求刺激,经常在凌晨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在惠安辖区道路实施“翘头”等耍酷炫技行为。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第十四条规定,申领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
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安全须知
电动自行车应当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已满16周岁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二)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三)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四)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载人载物应当符合规定;
(五)电动自行车实行右侧通行,不得逆行;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应该在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
(六)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要求;
(七)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同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八)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开启转向灯;超车时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或者鸣喇叭,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
(九)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应当与前方和相邻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违法载人、非法改装、
“翘头”炫技等行为
是对自己和他人安全的不负责
孩子是每一个家庭的
未来和希望所在
在公安交管部门严查严处的同时
也请广大家长
一定要切实尽到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