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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海盐宏光制衣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海盐君原纸箱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内一辆电动自行车正在充电。
该充停场所与主体建筑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该单位对于这种情况发现并未制止,属于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5年1月6日,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当场告知该单位的负责人,并充分告知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危害以及适用的依据和条件。
在处罚裁量时,由于该案由在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裁量基准中不设裁量,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进行处罚,旨在通过处罚进一步惩前毖后,对单位日常管理做出警示教育。
来源:嘉兴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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