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阿镇人民政府关于在河道管理
范围内禁止栽种及建设
活动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勐阿镇河道保护与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安全,全力打造河畅堤稳、水清岸绿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勐阿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栽种及建设活动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所有属于勐阿镇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流。
二、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特此通告。
勐阿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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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张何灵、岩罕勒
主编:蒋伟
编辑:杨兴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