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 号)相关要求,现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责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重点专项 2024 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附件 1)予以公布(已上传至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设 1 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 1 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 1 个课题的负责人。
(二)整合优势创新团队,并积极吸纳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发,聚焦指南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
(三)本专项申报指南涉及项目采用一轮申报程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网上填写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指标、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等。从指南发布日到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 50 天。
2.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承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3.申报书须经过相关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科管系统统一报送。每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4.专业机构受理申报书,开展形式审查,并根据申报情况开展答辩评审工作。答辩评审可采取现场评审、视频评审、多场景评审等方式进行,项目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每个指南方向原则上只支持 1 项。
二、组织申报推荐单位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科技厅(委、局);
(三)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四)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 A 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推荐单位名单在国科管系统上公开发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一)申报重点专项的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同一单位在同一指南方向上只能参加 1 个申报项目团队(青年科学家项目除外)。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4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
(三)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四)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 1 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申报的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 2 个。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 400 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 400 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不计入上述 2 项总数的限项范围。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国际合作类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2 项。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总数限项范围内。
(五)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本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六)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七)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八)项目申报形式审查条件要求详见附件 2。
(九)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可以申报“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重点专项的港澳单位名单见附件 3。
(十)具体申报要求详见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具体申报方式
(一)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等在研项目情况,避免因不符合限项申报要求导致形式审查无法通过。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5 日 8:00 至 10 月 25 日 16:00。
(二)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 16:00 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三)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四)业务咨询电话:
010-58884898,82261985
附件:
1.“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重点专项 2024 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2.“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重点专项 2024 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3. 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
2024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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