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邯武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8号
违法行为类型: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违法事实:2024年11月6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武安市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午汲镇均河村村东,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是李金鹏)新建的洺湖嘉苑售楼处(位于河北省武安市新华大街南延路西,建筑面积约300 平方米,地上二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售楼处首层南侧和第二层南北两侧各1 处(共3处)室内消火栓未配置消防水带,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2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大队随即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邯武消限字〔2024〕第0054号),责令武安市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 年11月11日前整改完毕。武安市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壹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08
处罚机关 :武安市消防救援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