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召开

政务   2024-11-27 16:56   山东  

为强化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11月26日,山海天分局食药环侦大队会同两城派出所在两城街道党工委召开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会议,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宋甫昌出席会议,街道财政所所长陈庆福,分局食药环大队、两城派出所负责同志及银行相关负责同志参会。

会上,通报了近期侦办的非法集资案件情况,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身边的典型案例,对100余名村会计、信贷员现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并对进一步提升防范各类经济犯罪能力提出具体要求。

会议要求



一要切实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要深入学习了解非法集资的多种手段和模式,学会评估项目的可信度和风险,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二要全面强化源头管控。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基础排查、协同配合和分类处置,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要增强防非处非工作责任感,把握工作重点,细化分解各相关部门任务,持续加强打击力度,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下步,山海天公安将持续开展各项打击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不断提升群众的防范意识,引导群众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守好百姓的“钱袋子”。



近年来,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形式多样、手段翻新、社会危害大、群众经济损失惨重的趋势,那么,如何防范这种非法金融活动,守好我们的“血汗钱”?





什么是涉众型经济犯罪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涉及不特定群体、被害者人数众多的金融证券类、传销类、欺诈类经济犯罪。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基本特征




1

涉案主体复杂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由一个或数个主犯指使或唆使多个行为人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因此,涉案人员多、广、杂。涉案人员身份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从下岗职工、农民、离退休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到企事业职工、公务员乃至高学历的“白领”等。

2

涉案地域广,金额大

从地域上看,涉众型经济犯罪许多案件都属于跨区域作案,受害群体分布在全国各个省市;从金额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金额均较大。

3

欺骗手段多样化隐蔽化

随着国家对涉众经济型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的手段也日趋多样化,隐蔽化,给案件的侦破带来难度。如犯罪分子为引来“投资”,往往向投资者承诺畸高的回报率,运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引诱被害人上当。



涉众型经济犯罪常见的

6种具体手段






1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

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

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

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

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5

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

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危害




1

受害人经济损失巨大

涉众型经济犯罪最直接、最主要的危害后果就是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对每个受害人而言,可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绝对数值并不太大,但考虑到这些受害人本身的经济状况,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等,这些数目不大的损失往往是其今后用于生活、养老、治病等方面的一生积蓄,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生活的影响将十分巨大。

2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直接危害之一,也是最大的危害,就是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包括三个层面:其一,对受害人家庭的影响。部分受害人“投资”并未征得家人同意,若不能收回,势必影响家人关系,严重者可致家庭破裂。其二,受害人之间的影响。部分受害人的加入系是其他受害人引荐,“投资”一旦受损极可能将责任归于引荐者,给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蒙上阴影。其三,对社会的影响。由于受害人众多,造成的损失对生活影响颇大,一些受害人因不满而群体上访,有的甚至演变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

3

波及社会经济安全

与直接侵害个体的刑事案件相比较,集资诈骗、非法吸存、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触及的经济领域更广,涉及的流动资金更多,危及的经济安全更深。相对于犯罪金额而言,涉案资金的数额更为庞大、流动更为频繁,对金融安全构成了威胁。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1

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

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面对新概念+高额回报的骗局

投资者要保持理性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谨防上当受骗

如若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

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素材|食药环侦大队
编辑|明   岩
初审|王   娜              
终审|秦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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