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专业介绍
法学主要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相关问题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涉及宪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进行诉讼、法务的处理等。例如:离婚、遗产纠纷等民事诉讼的辩护,谋杀、盗窃等刑事案件的检控,企业合同的拟定、审查、修改,劳务纠纷的协调处理等。
02 学习内容
《中国法律史》、《中国宪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比较刑法》、《公司法与企业法》、《婚姻和继承法》、《比较民商法》、《国际刑法学》、《民法学总论》、《物权法与债法》。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检察、经济法、民商法、法务会计、法务金融、律师实务、刑事司法、行政法务、国际经济法、医事法律实务。
03 就业方向
律师事务所:律师;
各类企事业单位:合同拟定、法律咨询、诉讼处理;
司法机关: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
近代的法学教育起步于19世纪末,即1862年在北京成立的同文馆。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借鉴苏联法学教育模式,建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教育体系和模式。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正式成立,并聘请了大批苏联专家,举办由苏联专家直接讲课的研究生班;接收各地教师到人大进修,翻译了一大批苏联的法学教材,法律系开设的课程,基本上都是苏联的。
1954年5月,教育部主持召开了全国政法教育会议,1952年至1954年间,先后建立了北京政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西北大学法律系,形成了“五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东北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五院”(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的法学教育格局。
“文化大革命”时期,大多数政法院校停办或撤销建制,只有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和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从1973年起招收了为数不多的“工农兵学员”。
文革结束后,中国的法学教育开始恢复和发展。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恢复法律系、培养司法人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等一大批政法院系先后恢复招生。
1998年,教育部高教司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法学专业四年期间的人文素质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公共计算机、公共体育、专业必修课等。
2012年9月,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法学学科门类为法学、专业代码为030101K。
2021年5月19日,《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修订发布。
培养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需要。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熟悉国际规则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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