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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
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
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新标准有哪些变化?
市民朋友怎么才能买到符合新标的产品?
一起和小编来了解吧~
👇👇👇
产品 | 标准 | 实施日期 |
电动自行车整车 |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 2019-04-15 |
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 | 2024-01-01 | |
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 | 2024-11-01 | |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 | 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 | 2023-07-01 |
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 | 2024-11-01 | |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 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 2024-11-01 |
②修订后更加注重与锂离子电池、充电器等其他电动自行车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统一。
③对部分技术指标和试验方法进行了优化完善,更加便于后续实施检测和认证,有效提升标准的可操作性。
②与现行实施的强制性标准保持协调一致,增加了充电器溯源编码永久性标识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
单体电池安全要求
电池组安全要求
重点关注项目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②市场监管总局将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
③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公告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因此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可以通过查看整车合格证:
①合格证上应标注并满足GB 17761-2018、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若合格证上显示电池类型为“锂电”,还需标注并满足标准GB 43854-2024要求,否则不满足公告要求,不允许售卖;
②合格证上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电池的参数信息、车辆外形简图(如鞍座、车灯反射器位置,是否有加装相关配件,如置物篓)、充电器的参数信息等要求与实物整车一致,否则谨慎购买。
值得注意的是
根据要求
2024年11月1日后
不允许销售车载充电器车型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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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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