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明年施行!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政务   2024-11-26 08:01   江西  

不论是穿城而过的河流、鱼跃鹭鸣的湖泊,又或是潺潺流水的小溪、水草丰美的沼泽,甚至宅前屋后的水塘,这些都属于湿地。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方面的功能。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发布,多年来为加强江西省湿地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施行后,《条例》与之相比缺失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等核心制度,湿地占用管理等规定内容也不完全一致。同时,湿地保护工作还面临部门职责不清、湿地保护管理与地方发展冲突、湿地生态系统安全风险增加等难点、堵点问题。

在此背景下,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64条,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突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制度上对标对表湿地保护法规定,突出了地方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探索创新,充分体现了江西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使命担当。”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


国家法律是地方立法的重要依据。《条例》修订全面对标对表湿地保护法规定,努力推动和保障湿地保护法在江西落地生效。

对于湿地的定义及保护范围,《条例》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二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三是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条例》明确,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在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方面,《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政府根据上一级政府批准确定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下一级地方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逐级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同时,要求通过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建立发布湿地名录、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约谈等措施,落实全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要求。

为加强湿地修复,维护湿地功能,《条例》要求修复湿地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水系连通、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退养还湿、生态补水、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等措施,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功能。

《条例》同时强调,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报省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按照方案修复完成后,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部门验收合格,保证重要湿地修复质量和生态效果。


健全完善保护体制机制


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是地方立法主要功能。《条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在遵循湿地保护法的基础上,紧贴实际勇于探索,进一步健全完善湿地保护体制机制,努力解决江西省湿地保护实践工作中的现实困难和突出问题。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同时,要求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规划,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加大湿地保护投入,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明确省政府还应当加大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加大对省级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制定有关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基于江西湿地保护管理的历史和现状,《条例》着力建立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细化有关部门职责,形成湿地保护合力。规定林业部门除负责湿地资源的监测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外,承担重要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范围内湿地的保护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除负责湿地资源调查评价、确权登记外,承担涉及湿地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方案拟定等工作;水行政部门负责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保护等工作;城市湿地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湿地的保护等工作。同时,明确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由县级以上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并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林业部门发布。

湿地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与其他类型的土地相比具有更复杂的生态系统,特别是重要湿地,在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上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条例》进一步明确除国家重大项目、省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重要交通及附属设施项目和科研监测、湿地保护项目,以及无法避让且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省级重要湿地。


扎实推进鄱阳湖湿地保护


鄱阳湖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湖,拥有全球最重要的淡水湖泊湿地生态系统和享誉世界的“珍禽王国”“候鸟乐园”。
此次《条例》的修订,对“鄱阳湖湿地保护的特别规定”专章内容进行补充完善,扎实推进鄱阳湖湿地保护,突显了鄱阳湖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体现了地方立法的生命力和价值所在。

修订后的《条例》首先明确,鄱阳湖湿地区域包括鄱阳湖丰水期水体所能覆盖的区域范围内具有调节周边生态环境功能的水域、草洲、洲滩、岛屿等,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鄱阳湖区域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以增强该章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条例》要求建立鄱阳湖枯水期湿地保护应急机制,加强水资源应急监测和调度,以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自我调节能力。鄱阳湖星子水文站水位降至八米以下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应急监测和调度,在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基础上,科学实施生态补水,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条例》规定,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建立健全珍稀水鸟、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强化候鸟保护巡护监测等措施,以保护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鄱阳湖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发展观鸟经济,以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针对鄱阳湖湿地植被被碾压、破坏的新情形,《条例》规定鄱阳湖湿地区域县级政府可以在不得妨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草洲、洲滩划定限制机动车辆行驶的时段和区域,划定防火区,规定防火期,以加强湿地区域水土保持、植被保护与恢复。

“《条例》的修订是江西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的内在要求。”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条例》的持续深入实施,将为赣鄱湿地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为全国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的“江西经验”。



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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