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宁河区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计划,依法对宁河区某医院进行监督抽查时,发现该医院消防泵房内消火栓泵和喷淋泵未保持完好有效,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医院涉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消防支队根据《关于建立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检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向区检察院函告检查中发现的宁河区某医院存在的火灾隐患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结合《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及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该医院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将该违法行为在“信用中国”平台进行公示。宁河区检察院向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下发了《检察建议书》,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镇政府协助该医院筹措资金,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