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发布(一)

文摘   2025-01-02 11:05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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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的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复议办案规范化,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结合“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攻坚年活动”,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行政复议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此次评选经过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构逐级评选推荐,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进行初评、复评,在综合考量案件类型、办案效果、典型意义等因素的基础上,最终评选出10个“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现予以发布。


某公司不服某市财政局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某公司

  申请人:某市财政局

【基本案情】

  某学院2022年5月委托某代理公司对在线精品课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某公司中标。中标后因某学院与某公司就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付款条件不能达成一致,某学院与某公司协商放弃中标,某学院重新招标。2023年6月6日某公司向某学院出具弃标函,同年6月15日某学院向某市财政局报告某公司弃标及申请重新招标事宜,某市财政局发现某学院和某公司的违法行为,于同年6月17日立案查处某公司、某学院、某招标代理公司的违法行为,同年12月4日某市财政局对某公司作出处以1008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某学院作出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某招标代理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认真审查相关证据资料后,追加了某学院为第三人,因该案案情复杂,专业性强,对该案举行了听证,但在听证会召开之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场参加听证,复议机构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听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申请人主张弃标的正当理由是否属于合法的正当理由;二是某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正确。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五十二条、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与某学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某公司又与某学院因付款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一致后出具弃标函。某学院和某公司均破坏了政府采购的管理秩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招投标程序已全部结束,双方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只是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已成立合同关系的进一步确认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根据财政部及国务院多部门联合编著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正当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并履行合同,供应商以中标、成交价格太低导致其亏本,或者其授权的制造厂拒绝供货等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因受胁迫而放弃合同以及因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串通而放弃合同,均不能成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的正当理由。因此,在本案中某学院和某公司协商一致弃标不属于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正当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某市财政局依法对某学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弃标事宜具有管理职责。某市财政局发现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某学院、某招标代理公司、某公司均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对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在本案中,某市财政局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办理该案,于2023年6月17日立案,却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对该案办理期限进行了延期,超过了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九十日的办案期限。因此,复议机关对某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

【典型意义】

  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民事领域的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除不可抗力的正当理由外不能放弃中标。在本案中,在已进入政府采购的行政程序后,又以平等、自愿的民事规则来处理政府采购的相关问题,错误的认为只要采购人和中标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否定前面的招投标结果,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供应商以中标、成交价格太低导致其亏本,因受胁迫而放弃合同以及因与政府采购当事人串通而放弃合同,均不能成为中标供应商拒签合同的正当理由。因此,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行政机关和企业共同努力、共同建设、共同维护。

(武威市司法局推荐)

源 | 甘肃丝路法雨

投稿邮箱 | gssfxmt@163.com

编辑 | 王银弟

稿 | 李晓玲 许多元



甘肃丝路法雨
法润千年丝路,情牵今朝陇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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