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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任某某系出于讨要工钱的目的与赵某某在黄田发生口角,在双方口角的过程中任某某对对方实施了推搡并对殴打了一拳。洪某某的体表未见明显伤势,任某某的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任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永嘉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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