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磊
本文摘自《县域政制中的基层法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5月出版。
基层法院与地方党委之间的基本关系是:党委领导法院,法院参与党委统领的地方治理。
党委对法院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体现为通过“党管干部”的组织人事原则实现对法院的领导。法院系统实行干部双重管理,即地方党委和法院党组共同管理,其中对领导班子成员采取以上级法院党组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的模式。
就法院与地方治理系统的关系来看,最为重要的是党委对法院院长任命的影响。基层法院院长一般是副处级,在级别上相当于同级政府的副职领导干部。按照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原则,基层法院院长的选任由市委主管决定,具体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市中院协管,县级人大选举产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出台和修改,上级法院在下级法院院长任命上的话语权更为突出。虽然正式决定者是市委,但是与市委相比,市中院更为熟悉拟任基层法院院长人选的情况,因此市委也会尊重市中院的意见。
上级党委对基层法院院长的选任有决定权,市中院的意见在基层法院院长的任命上起主导作用,基层法院同级地方党委对法院院长的选任有建议权。在市委对基层法院院长人选的考虑因素中,县委的意见和建议会有重要影响。
一般来说,法院的院长和党组书记是同一人担任。有时拟任命为法院院长的人选,会通过县委任命为拟任职基层法院的党组书记,先到该院以党组书记名义主持一段时间工作。在党组书记和院长身份合一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僵局,市委会重视县委对当地法院院长人选的意见和建议,市中院也会就基层法院院长人选问题与县委沟通。在实际操作中,基层法院院长人选一般是市委、市中院、县委均能接受的人选。例如,在基层法院主要领导交接会上,市中院、县委组织部均派人出席会议。由此可见一斑。
党委对法院的领导作用还会通过法院党组来实现。党组是党的“执政中介”,主要是同级党委的执行机构,与此同时在本单位发挥决策、指导、人事等方面的领导作用。在对法院院长人选任免话语权弱化的情况下,县委对基层法院的影响力主要依靠党的组织体系实现,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设置在基层法院内的党组。基层法院党组的实际功能非常广泛,覆盖了法院各个方面的重要工作。
例如,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X市H区法院的党组工作规则规定的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包括:
(1)决定全院审判工作;(2)决定全院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3)决定本院物质建设的重大事项;(4)提出全院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5)制定全院队伍培训规划和重要制度、措施;(6)研究决定本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7)研究确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本院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选;(8)研究决定本院助理审判员的任免; (9)指导院机关党委和纪检组的工作,定期听取机关党委和纪检组的工作汇报,加强党的自身建设;(10)研究落实区委、区人大、上级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基层法院党组是县委的派出机构,接受县委的领导,法院党组书记以及其他党组成员由县委决定。党委通过对包括党组书记在内的党组成员的任命,实现对党组的领导,通过党组对基层法院构成约束,发挥党组对司法活动的“价值引领职能”。
县委与基层法院党组之间存在制度性的联系渠道,例如派员列席法院党组会议、听取法院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对法院党组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党内组织原则,基层法院党组需要参与同级地方党委的一些会议和活动,主动以多种方式向党委递交信息材料、请示汇报工作(如审判执行业务专项报告,关于编制、职级、待遇、干部晋升等问题的报告),法院院长以党组书记身份参加党委中心组学习,传达党委中心组会议要求。党委和党组的这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为法院党组贯彻党委要求、法院党组向党委反映法院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提供了制度性渠道。
除此之外,党委还可以通过政法委“归口管理”实现对法院的领导。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均被纳入由党委政法委领导的政法系统。在对政法系统的“归口管理”中,政法委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实施和确保党委的领导作用;二是协调各政法部门的相互关系,防止权力运行的“孤岛化”。法院院长是政法委成员(政法委副书记或者政法委委员),法院可以通过政法委向党委常委或者常委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党委常委或常委会请示汇报。
政法委的基本工作制度有协管干部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执法监督制度等。目前,政法委协管干部的职能已经普遍弱化,这一职能实际上主要掌握在组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与执法监督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交集,这种交集主要体现为针对各政法机关之间存在重大分歧,或者是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社会影响大的重大、疑难案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和督办。在一些案件的协调和督办过程中,政法委协调政法系统各机关以及政法系统以外的有关主体,推动党委决策的具体实施。近年来,政法委的职能有所转变,案件协调职能弱化。
县域政制中的基层法院
刘磊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5月出版
从本书中,读者可以看到许多有别于传统司法理论描绘的法院运行面相,进而深入理解中国语境中县域司法与治理关系的深层制度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