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复:
《黑龙江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本《条例》中,陪护假的休假范围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
来源:“百湖民声”网络问政平台
编辑:松旭
审核:朱丹
监制:王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复:
《黑龙江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本《条例》中,陪护假的休假范围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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