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二手闲置品竟收到商家律师函,记者调查:这样荒唐的“维权”时有发生

时事   2024-12-19 21:49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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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自己买的商品不想用了,放到二手平台转让,竟然接到品牌方的通知函、律师函,警告说其产品只授权给经销商销售,其他人不得二次售卖。这样荒唐的“维权行为”近年来时有发生,最近因为梵汝山房茶具警告转让其产品的消费者而受到关注。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调查发现,如今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多,价格管控对品牌方来说是一项重要工作,很多初创的小品牌在这方面缺乏能力,于是第三方价格管控团队应运而生。他们为客户提供监控低价扰乱品牌的服务,运用常规或者非常规手段迫使对方改价或者下架商品,在此过程中发生了给普通消费者发律师函的离谱行为。律师表示,“消费者在合法购买商品后,即取得了该商品的所有权,有权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品牌方在消费者合法购买商品后,一般无权再干涉消费者对商品的处置权。”


转让茶具收到通知函

“非授权售卖一律视为假货”


山东网友方糖想在网上转让多余的一套茶具,没想到收到了品牌方的通知函。她告诉紫牛新闻记者,自己在今年11月通过经销商买了一套梵汝山房的旅行茶具,用起来感觉质量还行,“不过当时我手里有两套旅行茶具,器型基本上一样,只是大小不同。这套梵汝山房茶具只是拍了一些照片,没有个人自用,所以觉得可以转让出去,如果有人真的喜欢或者需要,价格还挺划算的。当时是抱着这样的想法,希望能让它二次利用起来,才放到二手交易平台上的。”

方糖想要转让的茶具

11月29日,一名平台用户联系方糖,声称她未经允许在网络上挂出其产品,并且给她发了两份文件,要求她把茶具下架。

记者看到其中一份“禁止网络销售的通知函”写道:近日,我公司发现通过二手网络平台销售我公司汝房茶具的行为,其中不乏充斥着许多假冒伪劣与高仿货物,该等行为严重干扰了我公司销售秩序,对我公司品牌及经销商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恶劣影响。我司严正声明:一、非我公司授权和委托的任何电商平台店铺,售卖我司产品出现任何售后问题,我司一律视为假货。二、为维护渠道的健康发展,对于存在通过互联网销售我公司产品情形的商家,须在本通知函公布之日起1日内将涉及我司产品全部下架,否则我司会根据……(函件中文件名错误)进行法律程序司法处理!”

文件盖有梵汝山房品牌方公司名称,落款日期为2024年7月8日,显然早已准备好。

商家向方糖发出的通知函

多位网友遭遇同样情况

提出质疑被回复只有使用权


方糖第一时间看到这份文件,心里感到挺慌张,“因为我对这种事不了解,又不是法律专业的。以为侵犯到了他们的权益,所以当时第一时间就到网上搜了一下,发现也有网友遇到过我这种情况,我就没理会。隔了一天,又有一个平台账号找到我,发了同样的东西。

之后,梵汝山房的官方直营店账号找到方糖,给她发来之前两个账号同样的函件。“我就心想,比如说买个爱马仕的包,不想用了,那品牌方能禁止我转让吗?我买个车或者手机,能不能二手转让?你的茶具跟这些商品相比,有什么特别之处吗?就算你有独立的知识产权,也保护不到我二手转让吧。我不是恶意竞争,也不是二道贩子。”

方糖说,本来觉得这套茶具做工不错,用起来挺好,摆着也可以当作装饰,但是因为转让收到通知函之后,印象打了折扣。“我觉得原创品牌可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是如果这样维护的话,其实挺影响消费者的印象的,我替他们感到可惜。”

方糖的遭遇并非个案。一位网友12月5日曾在社交网站上说,朋友送自己一套梵汝山房茶具,因为用不上一直闲置,就挂在二手平台准备卖给需要的人,却被茶具品牌方私信警告。对方称未经授权不得二次售卖,要么改为原价1050元售卖,要么下架处理,并发来一份通知函。

该网友疑惑自己对自己买的东西为什么没有处置权,自称该茶具品牌方的工作人员回应,其产品是自研的,只授权给经销商售卖,其他人买了只有使用权,不能二次售卖,除非经过公司授权,否则一律构成侵权,将面临起诉。

有网友设置特殊的转让价格表示不满

事件发生后,在二手平台大量涌现“梵汝山房”茶具的转卖帖子,原本价格约为一千元一套的茶具,被网友们标上了从2.5元到1000万元不等的夸张价格,其中最多的是标以250元的价格,并附上嘲讽文字。一些网友还声称要去恶意下单然后退货,梵汝山房为了防止损失,一度把店里的商品下架。

控价公司称有“多种打击手段”

个人转让也能处理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多次联系梵汝山房,均没有得到回复。而在社交网站上,经常可以看到有网友自述,在二手平台转让自己买来的物品,莫名收到品牌方的函件,梵汝山房显然不是孤例。

调查多个类似事件涉及的品牌,记者发现其多为初创的中小品牌。一位用户7月份在二手平台转让某品牌的宠物猫化毛液,很快收到品牌方的警告,声称其产品一律不允许线上销售,否则将追究侵权责任。紫牛新闻记者联系该品牌方,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是初创品牌,公司在法务和价格管控方面没有足够的人员,于是和一些公司进行合作,每年给他们一定的服务费,其会对品牌商品价格进行管控。而向转让二手产品的网友发律师函是控价公司所为,她并不了解具体情况。

另一位网友告诉紫牛新闻记者,他以前也有这种经历,不仅收到律师函,而且导致账号被封。他联系品牌方交流,对方称是第三方控价公司所为。他联系控价公司,事情也没有解决,账号一直到封禁期满才恢复。

品牌方与方糖的交涉记录

大公司有专门的价格管控部门,负责处理扰乱产品价格的行为,很多初创的小公司没有这样的能力,于是一些第三方控价公司应运而生。他们从事品牌线上渠道管控服务,专注解决品牌方在电商平台遇到的未授权销售、商标侵权、假货、渠道窜货等问题。

紫牛新闻记者联系一家头部控价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在多个网络交易平台为客户管控价格,使之“符合品牌方的基准线”。“我们打击方式有多种。第一是通过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渠道。其中分为商标权、版权、著作权,如果注册了商标,可以直接进行打击。如果没有商标权,可以从版权和著作权入手进行投诉,商家很大程度上会进行配合改价。”

也有商家想以低价给自己引流,或者恶意扰乱相关品牌,因而不愿意配合。该公司声称,此时就会使用一些处理手段,“首先是通过平台投诉,其次通过线下司法机构联动,比方用合作律所发送律师函等警告。商家一般不会触碰法律风险,所以很大程度上会配合改价。这些手段如果不行,我们也可以通过12315举报。另外,我们还可以用消费者的身份进行举报或者降权差评,或者无理由先买后退,商家会遭受很多损失,最后不得不配合改价或者下架。”

工作人员表示,有自主研发的价格检索软件,发现异常价格后会列成表格发给客户进行确认。“确认无误之后,我们就会进行操作。我们有专门的小组,每个人分工明确,效率很高。”

该公司表示,对于二手交易平台的异常价格也能处理,但上面的很多用户是个人,他们经常运用律师函这类手段。很多消费者不想牵扯到法律风险,很大程度上会配合改价或者直接下架。“但也有人比较难沟通,如果他们拒绝改价,我们也可以使用前面提到的那些手段,不过成本相对较大,所以二手平台价格管控会比其他平台要贵一点。”

另一家控价公司也承认,消费者在二手平台低价转让商品肯定是不违法的,“我们不能以未授权的名义去投诉。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侵权的名义进行投诉,或者以骚扰、干扰店铺的方式,促使下架这些链接。”

律师:消费者合法购买商品

品牌方无权干涉处置权


品牌方的这种过度维权让很多消费者感到困扰,有人写了一个回应模板,得到很多人的点赞和引用。

“第一,我是正规渠道购买,若如你司所说只能通过授权正规渠道购买,那我转卖的物品就不存在以假充真,如果是假货,那请你追究相关销售商。第二,如果我所转让商品为不合格产品,那只能说明你们销售的就是不合格产品,我保留追究的权利。第三,我所销售的物品已经拆封使用,定义为二手产品,国家并没有限制二手产品的流通。第四,我并没有与贵司签订任何固定价格销售的合同。第五,你在威胁恐吓我,我保留追究权利。第六,善意提醒贵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条及第十四条,贵司强制经销商售价已经构成违法。另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将对违法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销售额1%-10%的罚款……”

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燚对于这一问题给出了更专业的分析。他告诉紫牛新闻记者,首先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合法购买商品后,即取得了该商品的所有权,有权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品牌方在消费者合法购买商品后,一般无权再干涉消费者对商品的处置权。

其次,根据商标权与权利用尽原则,一般来说,当商品经过商标主体合法销售或者转让后,该主体无权再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次销售该商品或直接使用附有的商标。但如果二手商品的转售行为改变了商品的原有性质或形态,或者批量进行二次转售行为,或者存在恶意损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等情况,则品牌方有权进行干涉 。

再有,品牌方可能担心二手商品的低价转让会影响其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高端、稀缺等形象,尤其是对于一些高端奢侈品牌或注重品牌定位的产品。但品牌方维权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依据或者是明确的合同约定。甚至于,作为普通商品,限制或约束消费者转让或作为二手商品出售行为本身,其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因为品牌方的禁止行为可能会使消费者感到自己的财产权被无端剥夺,限制了其对自有物品的处置自由。

此外,控价公司对个人消费者合法转让二手商品过度维权,也会对品牌方造成负面影响。这次梵汝山房事件发生后,品牌方不得不公开道歉,内容包括“在处理二手售卖事件时,我们的方式过于简单粗暴,缺乏与消费者的充分沟通和理解,这是我们极大的失误。”

李燚表示,第三方控价公司这类行为如果影响了品牌方的商誉,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控价公司一般会要求合作品牌进行全权委托,出现负面后果后,品牌方如果想向控价公司追究责任,实践中需要证明过错和损失以及因果关系,所以难度也不低。因此对于这种合作,品牌方也需要谨慎。

紫牛新闻记者|宋世锋
编辑|万承源
剪辑|万惠娟
主编|陈迪晨
图片和视频素材: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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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新闻常年法律顾问: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唐迎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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