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丨工程价款不含税,开具发票的费用由谁承担?

文摘   2024-11-02 12:46   河南  

文章来源:每天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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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标签:/民事/合同/发票/不含税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954号




裁判理由



一、关于尚欠工程款应如何计息的问题。


建筑公司主张,工程竣工交付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工程款的结算以及工程欠款利息进行了约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因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该工程的用地规划、工程规划以及施工许可等手续均属欠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本案一审起诉时仍未取得上述证件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至于建筑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属于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独立于施工合同,因此不应认定为无效的理由,建筑法等法律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以及工程开工条件的规范具有强制性,违反该规范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因施工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均应就自身过错对合同无效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约定主张过高欠款利息,显然有悖公平合理原则。村委会于2010年9月28日之后支付的885万元,均明确记载款项用途为“工程款”“工程预付款”“综合楼款”等,虽然建筑公司主张村委会的本意是区分本案工程本息与可能存在的其他款项,并不是区分本金与利息,但建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除案涉欠付工程款以外,还存在其他尚未结清的款项。另外,案涉工程经双方以及专业鉴定机构审定和当地审计部门审计,确定工程总造价为1681.260768万元,至建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村委会已经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生效判决判令村委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五年期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故建筑公司主张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向其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再审请求与理由均不成立。


二、关于建筑公司因开具工程款发票产生的相应损失应由谁承担的问题。


案涉工程总造价经当地审计部门审计所出具的结论中,税金部分并未计入工程总价款,因此村委会所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包含税金,建筑公司所收取的工程款中不含税金收益。在此情况下,为纳税义务人的建筑公司如应村委会的请求向其开具税务发票,因开具税务发票所应交纳的税金,属于建筑公司增加的额外负担,该负担应由村委会承担。另外,因建筑公司对该开具发票产生税金部分的上诉请求于已过上诉期限后的二审中提出,在村委会不予认可该上诉请求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建筑公司可在案涉工程款税金实际发生后,另行与村委会协商解决。综上,建筑公司的再审请求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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